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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实施意见

2015-12-03 16:05:23来源:兰考县教体局??【打印】??【关闭】
河南省《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实施意见
(1994年9月21日豫体字〔1994〕第47号)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是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的一项重要内容。社会体育指导员是发展我国体育事业,增进公民身心健康,提高生活质量,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支重要力量;是实现全民健身计划的骨干队伍。为了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制度”,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意义和作用
  (一)“制度”是在深化体育改革中产生的管理社会体育的一项基本制度,给我国现行体育法规增加了新内容,填补了社会体育人员管理上的空白,也是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的实际步骤,标志着我国群众体育工作在科学化、制度化、法制化方面迈进了重要的一步。
  (二)“制度”的实行,对政府加强社会体育工作的领导和宏观管理,推动体育社会化,加快社会体育广泛、深入发展,指导群众科学地锻炼身体,都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三)“制度”的实施,能更好地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中从事技能传授,技术指导和组织管理工作的作用。
  二管理机构
  (四)“制度”的实施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管理工作,必须在省、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下进行,不设体育局的地方,由同级人民政府主管体育的行政部门或兼有行政职能的体育事业单位负责(以下将体育局、主管体育的行政部门和兼有行政职能的体育事业单位统称为体育行政部门)。
  (五)省、市、县(市、区)三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分别委托同级地区的体育协会负责授权范围内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管理工作。被委托的组织必须设有独立的工作机构和专职的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管理工作条件。委托有关组织负责管理工作的体育行政部门,要将被委托组织的情况,报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六)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的群众体育机构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主管机构,并应确定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不专设群众体育机构的体育行政部门和被委托的组织,均应确定主管机构、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
  (七)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分为三级、二级、一级和国家级四个级别,分别由市体育(教体)局、省体育局和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和建档。
  三业务培训
  (八)申请授予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者,均须参加相应级别的业务培训。业务培训与考核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体育局、市体育(教体)局群体工作部门负责进行或指定培训单位进行。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必须具备合格的师资和教学条件。确定培训单位,均须经同级体育行政部门决定或批准,并报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九)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业务培训的目的任务、时间范围、教学形式、课程设置、授课要点、学时安排、考核要求等,均应按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培训教学大纲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各地可编写补充教材。未按规定的培训大纲、教材和教学计划进行培训,或未按规定程序经体育行政部门决定或批准,擅自进行培训的,不承认其培训考核结果。
  (十)市体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和评审工作情况应及时以文字和报表形式上报省体育局群体处备案。
  四申报与审批
  (十一)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和省、市体育行政部门的委托组织负责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申请受理工作。申请人应向主要活动指导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进行申请,省、市被委托的组织只受理授权范围的申请。
  (十二)社会体育指导员系指在竞技体育、学校体育、部队体育以外的群众性体育活动(武术、体育舞蹈、健美、健身(美)操、气功、健身功法及各项大众体育项目)中从事技能传授、锻炼指导和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凡符合条件、履行社会体育指导员职责者,均可申请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凡申请授予等级称号或晋升高一等级称号者,须直接向受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审批表(见附表一)。
  2、相应级别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业务培训合作证书,申请晋级者还需提交原等级证书。
  受理部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按批准权限提交相应的评审委员会。
  (十三)省、市体育行政部门都应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主管机构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聘任,应包括体育行政人员、科研单位或院校中从事(或熟悉)社会体育的科研人员或教师,有丰富实践经验并取得显著成绩的社会体育活动骨干,一般任期四年。
  技术指导类型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考核、评审委托有关单项协会成立评审委员会。
  (十四)各级评审委员会按省、市的顺序,分别设立一级、二级和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评审委员会。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接受在本辖区内进行社会体育指导活动的人员的申请,对所报材料签署意见后,按批准权限提交市或者省级评审委员会。一级和二级及其以下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评审委员会,分别由9-11人和5-7人的单数组成,任期四年。
  (十五)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议、审定社会体育指导员是否符合相应技术等级称号条件的组织,必须坚持原则,正派公道,严格执行《制度》规定的条件和秩序,科学客观地做出通过或不通过的评审结论。
  评审会议必须有不少于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数到会,在认真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经与会二分之一以上人数同意方为通过。
  (十六)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分别依照“制度”的规定行使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批准授予权。被委托组织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后,须提交有相应批准授予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的主管机构,除对评审结论显失公允的特殊情况可提请评审委员会复议或不予批准外,均应根据评审结论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报主管领导签发,并书面答复(附表二)申请人。对批准的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一并发给证书、证章。
  (十七)申请人接到批准的签复后,应凭批件在一个月内到受理申请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的主管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由被委托组织受理的,应在主要指导活动地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的主管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主管机构,应填写《X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登记名册》见(附表三),留做档案。
  (十八)审批工作原则上每年六月份进行一次。申报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应于每年十二月底之前报省体育局,逾期不参加年度审批。
  (十九)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具备:
  1、了解体育锻炼和比赛的一般知识,初步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方法,能够根据计划组织实施基层组织的社会体育活动。
  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具备:
  (1)从事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二年以上;
  (2)基本掌握体育锻炼比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某项体育活动的技能传播和锻炼指导工作并取得比较明显的成效;
  (3)基本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熟悉社会体育工作的特点,能够承担基层组织社会体育活动的计划,实施和总结工作并取得比较明显的成绩;
  (4)具有指导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能力。
  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具备:
  1.从事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三年以上;
  2.掌握体育锻炼和比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某项体育活动较高水平的技能传播和锻炼指导工作并取得比较突出的成效;
  3.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能指导基层社会体育组织的工作并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4.具有指导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能力,能够进行社会体育的科学研究。
  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具备:
  1.从事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五年以上。
  2.较系统地掌握体育锻炼和比赛的理论与方法、在某项体育活动的技能传授和锻炼指导中取得显著成效,或在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活动中具有特殊技能和突出成就;
  3.较系统地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承担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全国行业、系统的社会体育活动的组织工作,或在全国性社会体育工作评比中获得先进个人称号;
  4.具有指导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能力,在社会体育的科学研究中取得一定的成果。
  (二十)取得高等体育专业学历的人员或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体育教师、非在职教练员从事社会体育的指导工作,申请技术等级称号可不受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年限规定的限制;可凭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职务证明,免予参加社会体育指导员业务培训,主要评审其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能力与业绩的条件。
  五日常管理
  (二十一)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主管机构应加强同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联系,经常了解他们的工作情况。创造必要的条件,并与社会体育指导员所在的单位搞好协调,支持和帮助他们做好社会体育指导工作。
  (二十二)社会体育指导员应依照下列规定从事社会体育工作。
  1.义务从事社会体育的指导工作。
  2.可以开发体育技能传授、锻炼指导、组织管理以及体育表演、体育咨询等有偿服务,并可按相应的技术等级称号收取不同的报酬。
  3.在取得当地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并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后,可以开展经营性的体育活动。未取得技术等级称号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不得从事有偿性的、经营性的体育指导活动。
  4.可以应聘到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担任社会体育指导工作。
  (二十三)社会体育指导员应经常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及时将组织指导群众开展体育活动的情况向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或被委托的组织报告,接受其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社会体育指导员要将日常的主要指导活动填入工作日志,实行定期注册制度,每年六月份,社会体育指导员到原登记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注册。
  (二十四)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的体育指导活动由原登记注册的体育行政部门所辖区迁移至另一个地区时,应依照制度的规定,开具《社会体育指导员迁移证》(见附表四),办理迁出、迁入手续。
  社会体育指导员短期到登记注册地区以外的地区进行有偿性、经营性的体育指导活动,应到该地区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办理临时登记手续,并接受其管理和监督。
  六奖励与处罚
  (二十五)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每年对所属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站、点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定期或不定期通报交流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工作情况,并依照制度的规定,对工作努力,成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者可申报予以破格晋级(指提前晋级、或越过一个等级直接晋升为第二个等级)。破格晋级要从严掌握,除规定要求外,还须在省级或全国社会体育评比中获先进个人称号。推荐为荣誉社会体育指导员,须填写《荣誉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推荐审报表》(见附表五)。对违反《制度》和本办法、或有违法不轨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指导员,由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根据情节分别报请审批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降纸、撤销等级称号等处理,以树立良好的社会体育指导风尚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形象。
  七实施要求
  (二十六)制度的实施,一定要结合各地的实施情况,有组织有步骤地举行。各地体育行政部门要依照制度的规定和本实施办法,制定出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将实施办法报省体育局备案。
  (二十七)配合全民健身计划的宣传发动,广泛开展对制度实施的宣传工作,向社会介绍制度的意义和内容,组织好体育系统对制度的学习,向从事社会体育工作的人员宣传和讲解制度和本实施意见。
  (二十八)各地体育行政部门要注意掌握和总结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时解决制度实施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各市体育行政部门要随时交本地区制度的实施情况、做法和问题报省体育局。
  (二十九)国家体育总局和省体育局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情况年报制度,由各市体育行政部门汇总本年度内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授予情况和简要工作情况填入《200×年社会体育指导员授予情况统计表》(见附表六)上报省体育局。
  (三十)本实施意见由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编辑: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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