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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对《河南省教育网站和网校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修订的通知

2015-12-03 15:58:45来源:兰考县教体局??【打印】??【关闭】
教科技〔2013〕1118号
河南省教育厅
关于对《河南省教育网站和网校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修订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取消和下放112项具有审批性质管理事项的通知》(豫审改组〔2013〕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教育类网站和网校的前置审批与年度审核程序,省教育厅对《河南省教育网站和网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做好《规定》执行初期相关业务的衔接工作,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教育局确定1名相关业务联系人(须为教育行政部门),并于12月31日前将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信息发送至hnsjyxxh@163.com
  附件:河南省教育网站和网校管理暂行规定
  
 
河南省教育厅
  2013年12月25日
 
附  件
 
河南省教育网站和网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教育网站和网校的规范化管理,促进教育信息化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92号令)、《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信部联电〔2006〕121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教技〔2000〕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教育类网站(以下简称“教育网站”)是指通过收集、加工、存储教育信息等方式建立信息库或者同时建立网上教育平台与信息获取及搜索等工具,通过互联网服务提供单位(ISP)接入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教学和其他有关教育公共信息服务的机构举办的网站。
第三条  教育网校是指主要通过互联网进行各级各类学历学位教育或者通过培训颁发各种证书的教育网站或教学单位。
第四条  发展教育网站和网校,遵循积极鼓励、加快发展、正确引导、规范管理的方针。教育网站和网校可涉及高等教育、基础教育、幼儿教育、师范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及其他种类教育和教育公共信息服务。
第五条  凡通过我省网络运营商接入互联网且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办教育网站,或省外教育网站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站及其他代理机构,必须经河南省教育行政部门前置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
第六条  河南省教育厅负责省属单位及学校开办的教育网站的前置审批、年度审核,组织指导网站运行、安全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职业教育机构举办的教育网站,按照面授教育管理对口的原则,由其对口的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前置审批和年度审核。
第二章  前置审批
第八条  未经河南省教育厅报教育部批准,教育网站不得冠以“中国”、“中国教育”字样;未经河南省教育厅批准,教育网站不得冠以“河南”、“河南教育”、“河南省教育”等字样。
第九条  管理权限在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机构申办教育网站,应向所在省辖市(以下简称“市”)、省直管试点县(以下简称“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可直接对申办单位进行前置审批;省属单位、学校和其他机构申办教育网站应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办教育网站,采用网上受理的方式,受理网站为www.rcloud.gov.cn“河南省教育网站前置审批与年度审核系统”专栏。申请开办教育网站的机构(以下简称“申办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必备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二)有必要的设备和场所;
(三)法律、法规及河南省教育厅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办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教育网站的申请报告及河南省教育网站申办审批表;
(二)本规定第十条所列基本条件证明材料;
(三)申办机构情况概述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开办的教育网站基本内容报告及其信息来源授权发布证明材料;
(五)申办机构有关教育网站信息安全的保障措施及管理制度证明材料;
(六)根据其他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申办教育网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一经发现申办机构所提交材料存在虚假内容,立即取消其此次申办资格,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办教育网站。
第十三条  申办教育网站的审批周期为自受理日起的30个工作日。
审批周期中,审批部门可以采用实地考察、专家评审和组织听证会等形式,对申办机构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其中,实地考察、专家评审、组织听证会所需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该时间不计算在审批周期内。专家论证及咨询费用由网站开办单位按国家有关标准支付。
第十四条  审批结果分为“批准”、“不予批准”和“不需要前置审批”三种,对于“批准”的教育网站授予河南省教育网站资质号(以下简称“资质号”),并通过河南教育网“教育类网站审批系统”予以公布;对“不予批准”的将告知原因并限时进行整改,再予以申报审批。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经批准开办的教育网站,若内容涉及新闻、出版、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以及电子公告(含BBS)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通过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
第十六条  已经获准开办的教育网站,应当向河南省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手续,并在教育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复文号和河南省通信管理局的许可证编号或备案编号。
第十七条  已经获准开办的教育网站,如果申办机构发生变更或者教育网站名称需要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申办程序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授予新的资质号,原有资质号注销。
第十八条  凡属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任何教育网站不得进行有偿服务。
第十九条  教育网站的日志留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时限保存,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条  教育网站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教育网站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教育网站主页必须使用以汉语言文字为主体的界面。面向全球的教育网站,可以同时使用中文繁体或其他通用的语言文字。
第二十二条  教育机构、社会组织、协会和网络服务机构等非赢利性机构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应使用.edu.cn或 .org 或 .net等为后缀结尾的域名,其他部门或机构可以.com 或 .info 或 .nom等为后缀结尾的域名。
第二十三条  已经获准开办的教育网站,若以企业形式申请境内外上市的,应当事先经河南省教育厅报请教育部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未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或者被注销资质的教育网站,由河南省教育厅函告河南省通信管理局。
第二十五条  如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河南省教育厅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注销资质号等行政处罚,并书面通知河南省通信管理局,建议暂时关闭网站,或者关闭网站并注销其备案许可或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年度审核
第二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对获得资质号的教育网站进行年度审核(以下简称“年审”),年审仍采取网上受理方式。已获准开办的教育网站,必须在获得资质号满一年后办理年审手续,并提交下列年审材料:
(一)系统定级和安全保护能力评估报告;
(二)河南省教育类网站资质证明;
(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涉内容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教育网站的年审,采用一年集中一次审核的方式。受理年审材料的时间为每年的12月。
第二十八条  年审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须按照第七条规定,将管理范围内开办机构的年审结果统一报送至河南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函告河南省通信管理局。
第二十九条  年审的受理,秉承实事求是的原则。一经发现所提交材料存在虚假内容,则给予年审 “不合格”的结果,注销其资质号,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在本规定发布前已经开办的教育网站,应当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一年内,依照本规定补办有关手续。逾期未补办手续的教育网站,均视其为无资质,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执行。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教育厅将通过在线抽查方式加强对教育类网站的跟踪管理,凡未按本规定办理前置审批和年度审核手续,或前置审批和年度审核手续不规范的,将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实行,凡现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河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编辑: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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