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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016-12-24 19:16:01来源:兰考县教体局??【打印】??【关闭】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招生办公室: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相关准备工作的通知》(教师司〔2013〕81号)精神,2015年将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为确保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改革工作平稳顺利实施,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实施过程中遇有重要情况,请根据方案确定的分工及时报送教育厅人事处或省招生办公室自考处。
  联系人:张庆丽(教育厅)  (0371)69691977
  周火明(省招办)  (0371)68101561
  2015年6月28日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
  注册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试  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教育部《关于做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教师司[2013]81号)精神,确保我省相关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国家教育体制改革工作总体要求的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教育方针和教育规划纲要,以建设高素质的中小学教师队伍为宗旨,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导向,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工作,严把教师职业入口关,强化教师职业道德与教育教学能力建设,不断促进教师队伍水平整体提升。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实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改革,提高中小学教师资格准入标准,强化对申请认定人员的教师职业道德素质、教育教学能力和教师专业发展潜质的考察,确保教师质量,引导教育改革;完善教师资格认定办法,创新教师准入后管理机制,规范教师行为,提高教师教书育人本领和教育教学质量;统筹教师队伍管理,逐步形成和建立“国标、省考、县聘、校用”的教师职业准入和管理制度。
  三、改革内容
  (一)改革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制度
  1.按照“国标、省考”的要求,自2015年起,我省将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统一考试。申请认定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资格”)人员,笔试与面试的科目、试题、方式、标准、时间、合格成绩有效期等,均按照教育部统一规定执行。
  2.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含实习指导教师)的《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考试纳入面试环节,按教育部要求,目前由省确定面试标准。
  3.面试采取考官主考制度。考官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教师、教研机构专家担任,以教学一线的优秀中小学教师为主。考官由相关部门统一培训、持证上岗。
  (二)改革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制度
  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教师函〔2011〕6号)中“试点省份可根据本地教师队伍建设实际,提高报考学历要求”的规定,自我省参加国家教师资格统一考试起,将提高认定初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学历标准,并改革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直接认定教师资格的办法。
  1.提高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2019年起提高到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2.过渡办法
  考试改革采取“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
  (1)2015年(含)之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任教学科的教师资格仍执行直接认定的相关政策;跨学科认定应参加国家教师资格统一考试。2016年起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均应参加国家教师资格统一考试。
  (2)本方案实施之日起,自考、成招师范类专业毕业生,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统一考试。
  (3)凡2014年参加省级组织的教育理论考试且成绩合格者,2015年教师资格考试时可直接参加省考面试;省考面试仍不合格者,原笔试成绩作废,重新参加2016年国家教师资格统一考试。
  (三)实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按教育部有关要求,我省目前先行试点,待试点工作成熟后,再在全省范围内推开。定期注册的对象为我省公办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在编在岗教师,试点期间,暂不包含其他教育机构(少年宫、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在编在岗教师和民办学校教师。根据教育部工作部署,自2015年开始,我省将选新乡市作为注册试点。
  四、职责分工
  根据教育部有关要求,省教育厅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师资格考试工作,省招生办公室统筹负责笔试工作,县、区(含省直管县、县级市)不设笔试和面试考场。
  (一)省、市教育行政部门
  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统筹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及定期注册工作,协调相关考试部门做好笔试工作,指导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做好面试工作。
  2.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根据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中小学(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面试工作,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及定期注册工作。
  (二)省、市招生考试部门
  1.省招生办公室
  按照国家统一要求,从2015年起,省招生办公室统筹负责教师资格笔试组织工作。
  2.省辖市招生办公室
  省辖市招生办公室根据省招生办公室统一安排,具体负责本考区的笔试考务实施工作。
  (三)县、区(含省直管县、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
  县、区(含省直管县、县级市)不设笔试和面试考场,省直管县的笔试和面试工作由其原属省辖市招生考试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完成。县、区(含省直管县、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工作。
  五、经费保障
  (一)教师资格认定及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经费
  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定期注册工作不得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因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教师资格认定及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教师资格笔试和面试费用
  2015年实施国家教师资格统一考试后,依照“以考养考、专款专用”的原则,收费标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省物价局的相关文件执行。
  笔试费用由省招生办公室统筹安排收取(具体使用办法及分担机制,由省招生办公室确定),面试费用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收取(具体使用办法及分担机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规定,教师资格笔试和面试均应按标准向教育部考试中心上缴一定数量的考务费。
  六、实施时间
  我省从2015年起,参加国家教师资格统一考试,具体报名时间另行通知。
  自2015年秋季,新乡市将开展注册试点工作。
  七、附则
  (一)本方案实施后,此前我省教师资格相关文件规定与本方案有不符之处,以本方案为准。
  (二)本方案已报教育部审核通过,由河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1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实施办法
  (试  行)


  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教师函〔2011〕6号)精神,为确保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教育体制改革工作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以建设高素质的中小学教师队伍为宗旨,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导向,通过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严把教师职业入口关,强化教师职业道德与教育教学能力,不断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二、工作目标
  通过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提高中小学教师资格准入标准,强化对申请认定人员的教师职业道德素质、教育教学能力和教师专业发展潜质的考察;完善教师资格认定办法,创新教师准入后管理机制,规范教师行为,提高教师教书育人本领;统筹教师队伍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标、省考、县聘、校用”的教师职业准入和管理制度。
  三、主要任务和内容
  (一)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国家标准
  教育部制定并颁布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和教师资格考试大纲;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教师资格考试命题工作,建立试题库,制定考务工作规定;国家确定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线。
  (二)报考对象和条件
  1.报考对象
  申请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户籍或人事关系应在河南省。
  河南省内普通高等学校三年级及以上学生和在读研究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后,毕业时可持毕业证和其它相关材料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2015年(含)之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任教学科的教师资格,仍执行直接认定的相关政策;跨学科认定应参加国家教师资格统一考试。
  2016年起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中小学(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统一考试。
  2.报考条件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4)报考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学历条件:
  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2019年起提高到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报考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报考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报考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河南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及以上学生和在读研究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在学校所在地报考。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考试的内容与方式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1.笔试
  (1)笔试内容
  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和科学文化素养,以及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2)笔试科目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和《保教知识与能力》2科;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和《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科;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
  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的《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暂分为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思想品德(政治)、英语、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等13个学科。
  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的教师资格证书中“任教学科”栏目应与申请人报考笔试科目《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一致。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2科,《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的考试纳入面试环节考察。
  (3)笔试方式
  笔试各科目考试时间为120分钟,采用纸笔考试方式进行。
  (4)笔试各科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方可参加面试。
  2.面试
  (1)面试内容
  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2)面试科目
  幼儿园面试不分科目;小学面试分为语文、数学、科学、英语、社会、音乐、体育、美术等8个学科;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面试与笔试报考的《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相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实习指导课面试科目为《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按教育部要求,目前由省统筹安排地市确定面试标准。
  (3)面试方式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抽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评分等环节进行。面试时间每人20分钟。
  (四)考试组织实施
  1.网上报名
  考生报考教师资格,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网站(www.ntce.cn),按照栏目指引进行网上报名。
  2.现场确认
  考生在完成网上信息输入后,须在规定时限内到教育部门指定的地点完成报名信息表上的报名信息确认(含身份与户籍信息、学历信息、报考科目信息等)、签字提交和缴费等事宜。
  3.准考证获取与打印
  考生在完成以上报名程序后,可在考前一周左右(具体时间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安排)登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网站(www.ntce.cn)报名系统,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4.考务工作
  河南省参加每年秋季国家组织的教师资格考试。笔试一般在每年11月进行,面试一般在每年12月进行,具体时间以国家发布的时间为准。
  笔试考务组织管理工作由省招生办公室统筹负责,省辖市招生办公室负责笔试考务工作的具体实施;面试考务组织管理工作由省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统筹负责,省辖市教师资格管理部门负责面试考务工作的具体实施。
  面试一般按学科分组进行。每个考评组由不少于3名考官组成,设主考官1名。采取考官主考制度,考官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教师、教研机构专家担任,以教学一线的优秀中小学教师为主。考官须经过相关部门统一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5.阅卷工作
  笔试试卷和答题卡由省招生办公室负责统一报送教育部考试中心,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阅卷。
  面试实行现场打分方式,考官依据评分标准对考生面试表现进行综合评分,填写《面试评分表》,经主考官签字确认,同时通过面试测评系统提交评分。
  6.公布考试成绩
  (1)国家确定笔试成绩合格线,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面试成绩合格线。
  (2)考生在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可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区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3)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四、教师资格考试收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精神,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省物价局的相关文件执行。笔试费用由省招生办公室统一收取,并统筹做好使用工作;面试费用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资格管理机构统一收取,并统筹做好使用工作。
  五、组织管理
  (一)省、市教育行政部门
  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统筹负责全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协调相关考试部门做好笔试工作,指导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做好面试工作。
  2.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根据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中小学(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面试工作,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教育部要求聘请符合条件的面试考官、建立考官库、组织考官培训等。
  (二)省、市招生考试部门
  1.省招生办公室
  按照国家统一要求,从2015年起,省招生办公室统筹负责教师资格笔试组织工作。
  2.省辖市招生办公室
  省辖市招生办公室根据省招生办公室统一安排,具体负责本考区的笔试考务实施工作。
  (三)县、区(含省直管县、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
  县、区(含省直管县、县级市)不设笔试和面试考场,省直管县的笔试和面试工作由其原属省辖市招生考试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完成。
  县、区(含省直管县、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六、考试安全与违规处罚
  (一)省招生办公室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试行)》处置和应对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
  (二)对试题保存、考务管理、监考等考试相关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考生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认定和处理。
  七、相关要求
  (一)系统设计,统筹规划。正确处理好教师职前培养、资格准入、岗位聘用之间的关系,建立三者贯通、配套支撑、互为一体的运行机制;妥善处理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的衔接,实行平稳过渡;统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指导、考试管理、资格认定等主要环节,系统推进改革。
  (二)分级负责,规范管理。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牵涉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任务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周密部署,稳慎实施,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整体方案设计和政策制定,省招生办公室组织管理笔试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工负责,具体承担相对应层次的教师资格面试、认定工作。
  (三)以人为本,公平择优。以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工作为宗旨,为考生提供专业化的考试服务。坚持考试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择优选拔乐教适教的人员取得教师资格。
  (四)加强监督,严明纪律。实施阳光操作,严明纪律要求,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严禁在教师资格考试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规操作,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对考务管理、监考等考试相关人员和报考人员的违规行为,坚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不得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五)总结经验,优化方案。在实施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中,要注意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之间的关系。要认真总结改革经验,为进一步完善教师资格考试制度提供有益借鉴。
 
  附件2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
  实  施  办  法(试  行)

  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教育部《关于做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教师司[2013]81号)有关精神,为确保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相关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的意义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以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是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保障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对于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体制,建立严格准入、可进可出的教师管理机制,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结构合理、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二、注册范围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公办普通中小学(包括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的在编在岗教师(以下简称“教师”),暂不包含其他教育机构(少年宫、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在编在岗教师和民办学校教师。
  中小学教师资格注册有效期为5年。首次注册合格后,每5年定期注册一次。定期注册不合格或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三、注册条件
  (一)首次任教且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教师和我省实施定期注册工作前已经任教的教师。申请首次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聘用为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
  3、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4、上年度考核合格;
  首次任教且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教师,须完成不少于80个学时的培训任务。
  (二)申请定期注册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2.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3.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4.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
  (三)对“一人多证”、“高段低聘”、“低段高聘”、“科证不一”等情形的人员,首次注册按下列办法执行。
  1.对于“一人多证”,即持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由申请人自行选取与现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最相应的教师资格进行注册。
  2.对于“高段低聘”,即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的,视为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可持该证书进行注册。
  3.对于“低段高聘”,即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的(包括持有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书在其他岗位任教的),试点前已经在编在岗的教师申请首次注册时,可持该证书进行注册,但原则上需限期取得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否则,原则上应调整到低学段任教或调离教学岗位。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后,各地各校的新进教师不得再“低段高聘”。
  4.对于“科证不一”,即现任教学科与所持有教师资格证书上任教学科不一致的,可持该证书进行注册。
  5.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可持该证书进行注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1.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的;
  2.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借调、支教、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3.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首次注册时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4.因特殊情况经相关教育部门许可逾期未申请注册的。
  (五)暂缓注册者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
  暂缓注册期限限定为一年,待情形消失或改正补齐,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方可重新申请注册,注册后重新上岗。其中,对属于第四条第一款的,应参加相关培训,补齐教师培训学时,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申请注册;对属于第四条第二款的,在恢复教育教学工作一年后,由所在学校考核合格方可申请注册;对属于第四条第三款的,学校应进行转岗安排,暂缓注册期满后由学校组织考核,取得考核合格证明方可申请注册;对属于第四条第四款的,在次年度申请注册。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七)注册有效期内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者,注册有效期自动终止。
  (八)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四、注册程序
  (一)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
  (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
  (三)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
  (四)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
  3.学校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
  4.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5年年度考核合格证明;
  6.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合格证明;
  首次任教且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教师,申请首次注册时,应当提交上述1、2、4、6项材料。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任教的在编在岗教师,申请首次注册时,应当提交上述1、2、4项材料,同时提交上年度考核合格证明。
  暂缓注册重新申请的,除提交上述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情形消失证明或者有关情况改正补充证明。
  (五)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注册结论。注册结论应提前进行公示;
  省辖市及省直管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工作的复核;
  省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模块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
  (六)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同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标明注册结论。
  五、相关经费来源
  根据教育部规定,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因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教师资格认定及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六、实施时间
  我省从2015年起,选新乡市作为试点实行中小学教师资格首次注册和5年一个周期的定期注册制度。根据年度工作安排,每年秋季开展定期注册工作。待时机成熟后,再在全省范围内推开。
  七、组织保障
  (一)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
  (二)省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组织实施,承担教育部部署的相关工作;
  (三)省辖市、省直管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管理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
  八、工作要求
  (一)系统设计,统筹规划。正确处理好教师职前培养、资格准入、岗位聘用之间的关系,建立三者贯通、配套支撑、互为一体的运行机制;妥善处理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实行平稳过渡;应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定期注册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指导、资格认定等主要环节,系统推进改革。
  (二)广泛宣传,精心组织。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一项重大改革,事关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定期注册方案经教育部批准后,要及时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公告相关内容、实施办法和时间安排。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工作机制,专人负责,落实专项经费,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同时,要妥善处理好注册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教师队伍稳定。
  (三)坚持原则,严明纪律。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在工作中,应严明纪律要求,实行责任追究。对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理;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总结经验,提高效率。在实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中,要注意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总结经验,为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提供有益借鉴。 

编辑: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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